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案
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案,請查照。
依據國教署112年11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148528號函及113年5月1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1301號函辦理。
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」(以下簡稱聘任辦法)業經教育部於112年6月19日修正發布,查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「代理教師: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。」另查「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」(以下簡稱專業發展辦法)第2條規定:「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,按月支給待遇,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。」綜上所述,代理教師雖非屬專業發展辦法之適用對象,惟聘任辦法亦未限制代理教師不得於辦公時間參加在職進修,倘代理教師欲在職進修,請學校衡酌提供學生良好受教品質之正向立場,同意聘任之代理教師得利用「無課務時段」參加在職進修。
有關無課務時段之定義、在職進修之時數、假別及在職進修之資格、條件及程序,說明如下:
「無課務時段」係指學校行事曆實際排定之授課週數,依每週排定之授課節數,其他無課務且無照顧學生需求之時段稱之。
查專業發展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: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從事進修或研究之資格、條件及程序,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。」同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略以:「部分辦公時間專業發展,每人每週……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……。」
承上,考量代理教師可請假日數有限,且透過在職進修,亦有助於提升其相關專業知能,爰代理教師於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之時數及假別,比照專業發展辦法所定專任教師之進修時數及假別規定辦理,且業務需自理。
依據國教署112年11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148528號函及113年5月1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1301號函辦理。
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」(以下簡稱聘任辦法)業經教育部於112年6月19日修正發布,查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「代理教師: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。」另查「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」(以下簡稱專業發展辦法)第2條規定:「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,按月支給待遇,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。」綜上所述,代理教師雖非屬專業發展辦法之適用對象,惟聘任辦法亦未限制代理教師不得於辦公時間參加在職進修,倘代理教師欲在職進修,請學校衡酌提供學生良好受教品質之正向立場,同意聘任之代理教師得利用「無課務時段」參加在職進修。
有關無課務時段之定義、在職進修之時數、假別及在職進修之資格、條件及程序,說明如下:
「無課務時段」係指學校行事曆實際排定之授課週數,依每週排定之授課節數,其他無課務且無照顧學生需求之時段稱之。
查專業發展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: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從事進修或研究之資格、條件及程序,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。」同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略以:「部分辦公時間專業發展,每人每週……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……。」
承上,考量代理教師可請假日數有限,且透過在職進修,亦有助於提升其相關專業知能,爰代理教師於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之時數及假別,比照專業發展辦法所定專任教師之進修時數及假別規定辦理,且業務需自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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