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新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退費辦法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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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送修正「新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退費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,請查照。
因應國民教育法第九章國民補習教育,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,為使學校進修部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有所依據,爰本府配合修正本辦法之援引依據及適用對象,並酌作文字修正。
本辦法業經本府114年11月5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142187050
號令發布修正。本次修正重點如下:
修正本辦法援引依據(修正條文第一條)。
明訂本辦法適用對象包含進修部(修正條文第二條)。
明訂本次修正之施行日期(修正條文第八條)。
2266385_新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退費辦法.pdf